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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车床行业协会第二届换届会员大会材料8

 

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Robotics and CNC Machine Too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RCMT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机器人与数控机床相关设备设计、制造、应用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等自愿发起组建的,具有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推动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推动党建工作与协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践行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事业、服务会员服务大局理念,充分发挥对行业和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助力推动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积极推进党的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党的各项活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高新数算产业园5号楼一单元15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技普及、技术服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评审、编辑出版科技刊物等(以社团登记证书核准内容为准)。具体业务如下:

(一)搭建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宣传国家河南省有关法规政策。组织开展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的调查研究,采集行业相关信息,跟踪国际国内行业最新动态,为国家和河南省制定行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发布、交流、咨询服务;

(二)参与国家及河南省省内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组织、编写和审定、修订河南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有关地方标准;

(三)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组织和参与行业产品、资质认证,开展科技成果评审、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管理研究及成果评审推广应用工作;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工程、信息等有关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科技、管理等学术类书刊和本会学报、简报及产品,运营本会官方网站;协助政府开展机器人、人工智能AI和数控机床等宣传教育和普及推广工作

(五)为政府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技术支撑,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关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咨询服务;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约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诚信建设,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七)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技能鉴定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八)建立专家资源库,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以及为行业客户提供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九)承办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科技项目的研究与论证、成果评价/鉴定与评奖以及专项课题、项目规划、人才培训、投融资与咨询服务等活动;

(十)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中原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河南省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河南省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河南省首席科普专家”等人才培养项目的预申报和推荐申报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论坛、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优秀论文征集评选、河南省青少年创造者大会、文艺演出、展览、相关图书影像资料编纂等有关活动;

(十二)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从业人员单位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及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职称评定、资格认可等工作;承担相关专业人员从业登记、培训、继续教育、证照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我省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安全工作原则,指导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和活动;积极推进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与机器人、数控机床有关的国内外合作、交流、考察、研讨、论坛、展会等活动;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十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前置审批事项,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要求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授权的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已不再具备本会会员准入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本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即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7

第十 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合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按以下规则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30%。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连续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 本会可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

第四十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五十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单位会员(每年):会长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6000元/年、会员单位 1000元/年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 本章程经2026年5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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